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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蕴含的法治立场

武晓红

  • 发布时间:2024-03-22
  • 来源:学习时报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公民在危急时刻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强调,“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是口号,“第二十条”已被唤醒,还要持续落到实处。
        自1979年刑法作出明确规定以来,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就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往往事实证据比较复杂,有的案件因为事发突然、环境混乱,案件事实、证据情况比较复杂,不少案件缺少客观性证据,导致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与互殴或伤害的界限难以精准把握。当前,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已经比较完整,还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方式,不断细化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形成了一个有合理判断基准和明确判断规则的正当防卫适用规范体系,正当防卫的边界已经逐渐“松绑”。但现实中的个案千差万别,规则难以穷尽所有的情形,要将这一制度落实好,就要特别注重坚持法理情相统一,既尊重和保障人权,又鼓励人民群众与犯罪作斗争。
        “法理情”即法理、事理、情理。“法理”指法律的理性认识成果,通常表现为法的理论、原理和学说,是正确适用法律、释法说理的基本原理;“事理”是科学判定,强调事物是非曲直的逻辑性,以及结论形成的根据,阐明社会大众所认可的法则和逻辑;“情理”是道义准则,是法理和事理的基础,集中体现了大众的朴素情感。“法理情相统一”在我国《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被明确为司法实务对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立场和要求。那么,在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时,如何坚持法理情相统一?
        一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本意。正当防卫缘于人类的防卫本能,人们在面对不法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免遭侵害,而不是诉诸刑罚对其惩治。当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公力救济难以及时、有效制止时,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事实上,在我国古代刑法中,正当防卫制度也是有迹可循的。如《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唐律·贼盗》亦有“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的规定等。
        正当防卫本质就是合法的私力救济。一方面,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针对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另一方面,不同于“以暴制暴”,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它申明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深刻现实意义,有助于构建公序良俗和弘扬社会正气。应当注意的是,正当防卫是公民的权利,并非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也就是说,我国刑法并不是将正当防卫规定为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并未要求防卫人穷尽一切手段之后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即使防卫人在有条件躲避不法侵害或者求助司法机关的情况下,仍然有权实施正当防卫。
        二是坚持证据裁判,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和灵魂。围绕证据进行裁判,是现代法治国家证据制度的基石,在一定程度上,证据的质量决定司法公正的成色。正当防卫的认定,不能突破证据裁判的底线,要坚决杜绝“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
        认定正当防卫行为,需要同时具备起因、时间、对象、意图等要件,任何一项条件不符合,都不是正当防卫,而每个要件都涉及很多具体问题,每个环节都需要证据的支撑。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就是应当以证据为根本遵循,定罪量刑都应当有证据予以证明,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角度展开审查,确保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既要审查有罪证据,又要审查无罪证据;既要审查罪轻证据,又要审查罪重证据。同时,依照犯罪构成的要素事实分别从横向和纵向进行印证,确保全案证据链条完整且不存在矛盾,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依法准确认定正当防卫。
        三是在裁判过程中充分尊重常识常理常情,对防卫人不应过于严苛。法律源于生活,合乎情理是司法的基本目标之一。司法的过程不能“抽空”法律中的情理,而要将法律还原于生活,并融于情理之中。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过程,应该是和社会公众将心比心、以心换心的过程,决不应该作出背离社会大多数人所认可的道理、常识和情理的解释。
        在正当防卫案件中,防卫人不是冷静理性的旁观者。实践中,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发生的,我们不可能要求防卫人在仓促、紧张的状态下还去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并且周全、慎重地选择恰好能阻止侵害的防卫手段。因此,司法机关不能站在事后的角度,去分析和判断防卫人的行为动机和主观目的,而应把自己代入现场、代入当事人的角色,综合案件起因、案发具体环境、矛盾激化过程、双方力量差异、行为人一贯表现等方面,作出客观全面、符合常情常理的判断。就个案而言,法律适用涵盖的问题既涉及价值判断、政策考量等宏观问题,又涉及不法侵害的判断、防卫限度的把握等具体问题,因此,必须通过综合判断全案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考察案件的前因后果,既要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苛、过严要求,也要防止“一 刀切”“简单化”。如果把防卫过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甚至把不具有防卫因素的故意犯罪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那无疑是纵容逞凶斗狠,滥用防卫权,这也是对公平正义的破坏。
        司法裁判不仅是对个案是非曲直的法律评价,也是对社会的规范指引。对于一些涉及正当防卫的重大案件,普通公众的内心都有一杆秤,往往会观照自己朴素的正义观是否得以实现。这些案件都是生动的普法课。在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中坚持法理情相统一,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守护人民群众的价值关切,就是以法治手段惩恶扬善、弘扬正气。

[网络编辑:毛龙]